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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和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二)锅炉(窑炉)节能。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实施锅炉的技术节煤,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的节能技术,2009年在锅炉符合燃烧要求的重点耗能企业中,重点推广使用燃煤催化燃烧技术。从产业政策、能耗限额、行业准入方面,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和落实工业窑炉限期改造规划和计划,限制使用燃料油。钢铁行业要推广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有色冶金用的各类熔炼炉、铜精炼炉等要加快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玻璃、建筑陶瓷窑炉要推广替代石油技术。省预算内投资和省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组织开展在用锅炉能效普查、热效率测试工作,重点对热功率在2.8-29MW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在4-75t/h的蒸汽锅炉进行改造。加强特种设备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开展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节能评价工作。(责任单位:省经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三)电机系统节电。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无特殊技术要求的电机系统在2010年前一律完成节能技术改造。企业购置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在工业企业中率先推广使用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排涝泵站,2010年前完成更新改造,重点是改造装机1万千瓦大型排涝泵站,以及装机1.1万千瓦以上的中小型泵站。(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水利厅)

  (四)空调节电。一是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对研发、制造和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电空调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二是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经委)

  (五)照明节电。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9年年底前,大中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省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体现促进和支持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高效光源、新光源的技术改造,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效照明企业,促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加快发展。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科学的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特别是办公区和住宅小区要停用装饰性景观照明。(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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