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机关公务节能。一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实施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2009年底前将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办公产品。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加强对用电设备的使用管理和运行监控,积极推动用电分项计量改造,尽快建立能源监测系统,切实降低设备能耗。减少电梯使用,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夏季公务活动,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一律着便装。二是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编制管理和公务用车经费预算,除经各级编办批准新增设的机构外,一般不再增加公务用车编制,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实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单车核算和公示制度。严格控制使用公务用车,短距离外出办理公务或上下班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自行车,出省执行公务一般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1天。(责任单位: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经委)
(七)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节能设计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大力推广应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的高能效空调系统及遮阳系统,有条件的要安装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制冷、供暖装置。大力实施新建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工程,提高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水平。实施“阳光屋顶计划”,新建住宅建筑有条件的要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开展现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实行节电改造。(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四、加强节能监管和组织领导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07〕1393号),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二)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确保计量测试装置有效运行,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33户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要按期完成能源计量的对标验收工作。(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