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增长,加快辽宁全面振兴,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把物价工作重点调整到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来。最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世界经济衰退对我国、我省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对经济工作方针做出了重大决策,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深刻认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把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放在全省物价工作的首要位置。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转变工作思路,转变工作重点,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加大清费减负力度,为保经济增长创造宽松环境。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取消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省将再取消一批省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施工、投产各环节收费的治理,狠抓“五点一线”区域零收费和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等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相关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实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确保各项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对涉及企业负担的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也要进行清理规范。
三、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立即解除年初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针对粮、油、肉、蛋、奶等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对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所需热轨卷板、彩涂钢板、聚苯乙烯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对电煤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各地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和自行确定的价格干预品种,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