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仲裁工作开展的意见
(郑政[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提高社会公众的仲裁法律意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推进我市仲裁工作的广泛开展,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大力提高对仲裁工作的认知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把宣传
《仲裁法》、提高全民仲裁意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领导尤其是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要熟悉仲裁、关心仲裁、支持仲裁,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宣传,使他们认识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把
《仲裁法》纳入普法计划,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积极适用仲裁法律制度。各级新闻部门要积极做好
《仲裁法》的宣传工作。法制、工商、经贸、建设、金融、科技、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要将
《仲裁法》纳入专业法培训范围,提高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仲裁意识,营造仲裁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切实发挥仲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仲裁机构要围绕服务市场经济这一主题进一步规范仲裁运作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积极指导企业规范合同、帮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实现资本良性循环。要完善适合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仲裁磋商机制,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同时加强办事机构建设,扩大仲裁覆盖面。郑州仲裁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县(市)设立仲裁派出机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人员选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为仲裁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要为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也要加强对仲裁经费的使用管理,使各级仲裁机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