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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基本管理制度范本的通知

  二、要求被处理物品畜(禽)主查看病牛(羊、鸡)并签字。
  三、用密闭防漏车运送病牛(羊、鸡)及产品到无害化处理间。
  四、高温处理:把肉尸切成重量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厘米的肉块,放入不锈钢池内,从水沸腾时算起2小时。
  五、湿法化制:将整个肉尸投入化制,按要求操作湿化机,温度120℃、压力0.5MP、3小时以上。
  六、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七、未经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牛(羊、鸡)不得运离无害化处理间;处理合格品须处理人员及动检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运离。
  八、判定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牛(羊、鸡)或产品,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九、工作人员注意个人防护,及时对场地及设备作消毒处理。
  十、负责人填写《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病害牛羊鸡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负责人:×××
  岗位负责人:×××

之十、台帐管理制度

  一、本厂牛(羊、鸡)屠宰各控制环节要严格实施台帐登记制度。
  二、登记台帐,必须按照统一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弄虚作假。
  三、台帐按月整理成册,最少保存二年。
  四、登记表在各环节的填写人:
  (1)进厂验收登记人:×××
  (2)屠宰班组登记人:×××
  (3)肉检班组登记人:×××
  (4)无害化处理登记人:×××
  (5)交易登记人:×××
  五、台帐保管人:×××

之十一、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十不准”

  一、不准开放式屠宰,必须进行封闭式生产。
  二、不准无证人员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三、不准未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牛(羊、鸡)进厂。
  四、不准放行静养达不到12小时的牛(羊、鸡)进入屠宰车间,待宰牛(羊、鸡)必须按国家标准要求静养。
  五、不准牛(羊、鸡)产品落地,屠宰和肉品检验工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
  六、不准对牛(羊、鸡)或其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七、不准将病、健康牛(羊、鸡)混宰,病害牛(羊、鸡)、病害肉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不准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加盖合格印章,出厂的产品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九、生产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和环保要求,污水、污物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三废排放标准。
  十、不准无记录生产。从牛(羊、鸡)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关键环节必须建立登记台帐。

之十二、牛(羊、鸡)屠宰加工“八不准”

  一、不准将屠宰工艺流程迂回交叉设置,必须严格按照牛(羊、鸡)屠宰操作规程工艺标准进行屠宰。
  二、不准将病、健康牛(羊、鸡)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屠宰。
  三、不准使用同一把刀连续刺杀放血,放血刀必须消毒后轮流使用。
  四、开膛净腔时不准割破牛(羊、鸡)屠体内脏,红白内脏须分开整理,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五、牛(羊、鸡)产品不准落地。
  六、不准将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鸡)胴体去掉头、蹄、尾。
  七、不准将可疑病牛(羊、鸡)胴体和健康牛(羊、鸡)胴体置于同一个轨道。须设病害肉分支轨道。
  八、不准将未经修整的牛(羊、鸡)胴体放出厂,修整后的牛(羊、鸡)不得有残毛、残皮、病灶、针眼、脓肿等。

之十三、牛(羊、鸡)肉品检验“六不准”

  一、不准放行疑似病牛(羊、鸡)进入生产线屠宰,对病死牛(羊、鸡)及伤残牛(羊、鸡)须送急宰间处理。
  二、不准随意改变肉检工艺程序、方法,必须严格按照《牛(羊、鸡)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工艺标准进行检验。
  三、不准将检验不合格的肉品随意处置,必须用专用容器和专用车辆送往无害化处理间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四、不准将胴体和内脏检验分离,必须采用同步检验并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验。
  五、不准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加盖合格印章,出厂的产品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六、不准无记录检验,关键检验环节必须建立记录台帐,并保存2年以上。

  附表1: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收购(进厂)情况登记表

  厂名:      货主: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产 地

 

产地检疫合格证号

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编        号

 

数 量

(头或只)

 

火烫

(号)

验收情况

不合格牛(羊、鸡)处理情况

 

备 注

 

合格

(头或只)

不合格

(头或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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