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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2008年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2008年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通知
(琼府办〔2008〕1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办法,适当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2008年义务教育中小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含农村特设岗位教师)、高中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省、市县研训机构中2007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体正式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008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中小学校的工作人员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二、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标准及资金来源: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在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退休人员岗位绩效生活补贴按附表标准执行。市、县学校所需资金按照“省里补助、市县补齐”的原则共同负担。省本级学校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三、在职人员提高岗位绩效津贴总量核定办法:各市、县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总量,以各市、县列入上述单位中教职工编制总数乘以300元,再乘以12;各中小学校等的岗位绩效津贴总量,以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乘以300元,再乘以12,然后乘以考核系数。市、县学校和研训机构的考核系数由市、县教育局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县实际确定。省本级学校、研训机构的考核系数由省教育厅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等次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核定各学校等岗位绩效总量。

  四、在职人员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实施原则、程序和要求、考核系数等次设定、配套措施等按《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琼府〔2007〕6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提高岗位绩效生活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省本级退休教职工由省财政核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市、县退休教职工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结合本市、县实际自主确定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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