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凡上年盈利并预测当年盈利的企业,均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增资办法。
企业工会组织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提高自身素质,做到依法组织、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沟通企业和职工、维护企业稳定的桥梁作用。在协商中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互相尊重,友好协商。
(三)明确依据,分级管理,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办法
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低于”原则,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劳动保障部门与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后,根据实际税前列支。
(四)组建队伍,重视指导,加强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平等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对企业的监督指导,要系统、全面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指导员和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指导员队伍和职工代表队伍。通过培训、组织协商代表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对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企业工会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同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双方代表的素质、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技艺高超的谈判员队伍和指导员队伍,不断提高协商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联系工会的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分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市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努力构建目标一致、指导到位、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组建领导机构,在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逐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企业、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从2009年起,凡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立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党政组织、经营者和工会等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县级及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作为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主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