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铁路大客户以外企业(矿点)的铁路运输日常计划依据各铁路局管辖范围,属太原铁路局管辖范围内企业(矿点)的日常计划由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运输计划处受理并进行平衡审批后,在其“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上鉴“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铁路运输补充计划专用章(1)”;属北京、郑州铁路局管辖范围内企业(矿点)的日常计划分别由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北京、郑州办事处受理审核后,以查定表(电子表格)形式回传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经批准后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上分别鉴“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铁路运输补充计划专用章(2)”、“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铁路运输补充计划专用章(3)”。
(3)发到主要港口的下水煤日常计划,受理审核后由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北京联络处以查定表(电子表格)形式报交通运输部。
三、铁路运输计划的申报、审批时间
(一)月编计划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每月8日至15日受理并审核各煤炭企业(矿点)的铁路运输月编计划。
(二)日常计划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每月6日前受理各单位出省铁路运输计划,省内用煤计划可提前到上月25日前受理。
四、铁路运输计划录入
各单位要依据审批鉴章后的“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分别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及其北京、郑州办事处专用网络终端上统一录入,大客户企业(矿点)的铁路运输计划录入“中国铁路商务网”;铁路大客户以外企业(矿点)的月编计划及日常计划录入相关铁路局的“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交易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各单位的录入工作。
五、严格执行《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和煤炭销售票的核查回收工作。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要在企业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前,查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煤炭销售票”,经核查确认后,方可办理铁路运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