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业务用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08〕196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地方税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形势下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工作的需要,推进税务工作信息化、现代化建设,解决税务业务用房标准规范不统一、责权划分不清晰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行业建设标准,提出以下试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县地税系统业务用房范围和标准
我省市、县级地方税务系统目前急需满足业务用房的基本需要。业务用房主要包括面向社会和纳税人服务的:征收服务大厅、信息化用房、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室、装备库房(含服装)、电教(视频)和相关配套用房。
上述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征收服务大厅:
纳税户在5000户以上 不超过10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5000户 不超过5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 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信息化用房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3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票证(包括税票、普通发票等)库房: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80平方米
(四)纳税人资料(档案)室: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100平方米
(五)装备库房(含服装):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5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30平方米
(六)电教(视频)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3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200平方米
(七)相关配套用房
市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500平方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不超过200平方米
各类用房使用系数按照0.65-0.75测算。
各地方在测算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业务量、气候和实际情况,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二、规范各类用房建设程序及标准
(一)建设程序
陕发改投资[2008]523号(《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长效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对于省以下垂直管理管理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建设问题作了一般性规定,由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存在公用经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由当地财政解决的情况,明确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办公和业务用房应按规定标准由所在地政府提供,不足部分在存量房产中调剂解决。确实无法提供和调剂并且符合陕办发[2007]10号文件要求和《陕西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条件的项目,市、县级地税局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履行以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