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的通知
(琼建设[2008]275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从www.hncic.net下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蒙少群,联系电话: 65393100。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
根据
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和《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
(一)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项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通过节能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节能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见表一),具体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等,要对节能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做出监督方案,并适时召开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建筑节能工程监督交底会议,就监督的方案、内容和要求进行交底。
(二)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应监督抽查的内容如下: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及是否备案情况。
2、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
4、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5、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建筑节能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无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2、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3、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是否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4、无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无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5、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是否已经或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二)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应当就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图纸会审时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