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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的通知

  2、应参加节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暧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节能材料和构件,不得使用。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做好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
  6、整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且应独立成册装订。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揽工程检测任务应当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出具的检测报告签字盖章手续应齐全。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的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并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资料进行核查。
  实体质量部分抽查
  (一)墙体节能工程
  1、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及平整度及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的处理。
  2、保温层施工应结合不同工程人才流动根据规范规定,制定监督抽查内容,重点对保温、牢固、开裂、渗漏、耐久性、防火等性能进行抽查。
  3、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门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
  4、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处理。
  5、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6、隔汽层构造处理、穿透隔汽层处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处理。
  (二)幕墙节能工程
  1、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
  2、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处理。
  3、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保温密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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