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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年段: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8〕15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地2004年11月向省政府承诺以后不再发生新的国家标准工资拖欠的实际情况,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年段为1993年10月至2004年10月。如我市各区、各开发区2004年10月后仍存在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情况,应一并解决。

  (四)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时限:按照省方案要求,长春市所辖区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时限为2008年12月20日前全部解决。

  (五)资金筹措办法。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各开发区拖欠工资应自行筹措解决,市财政不予补助。今年需要各区、各开发区安排的资金,要在调整支出结构、财政超收和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中解决。对不能按照市政府规定时限落实资金的,由市财政暂时借款直接存入各区新建的“解决拖欠工资专户”,市财政在年末市对区结算资金中扣回。需要借款的各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请在12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从明年起,各区、各开发区要将应负担的当年工资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

  (六)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区、各开发区的教育、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教育、人事部门审核有关凭据,审计、监察部门予以确认,财政部门通过工资专户将补发工资划入教师个人工资卡或存折中,时限为2008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以上部门协作由各区自行组织,市级各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补发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不得挪作他用。补发工资工作结束后,工资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各区、各开发区不得擅自动用,待省、市核查后统一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定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全面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在年末通报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情况。对在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近期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审计、财政、监察、人事和教育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各开发区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年底前补发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坚决杜绝一边补发历史拖欠,一边又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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