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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4)在泰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额的90%予以补偿。

  4、其他费用补偿。

  (1)参合孕产妇在乡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侧切)的给予200元补偿,剖宫产的给予400元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侧切)、剖宫产的分别给予100、200元补偿。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2)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按照45%的比例补偿,主要包括:精神病、结核病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疾病中以血液制品进行常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每人每年最高补偿5000元,并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特殊病种,经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并发放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卡后,在本市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具体补偿程序由各县(市、区)另行制定。

  (3)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当年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2-3年组织一次体检,并建立农民健康档案。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补偿方式。

  自2009年起,全市统一实行门诊和住院即时结报制度。即参合农民在村和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算补偿;在乡级、县级、泰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出院时即时结算补偿;在泰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回本县(市、区)进行补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先由本医疗机构垫付,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一月一次逐级拨付;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先由本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垫付其相应补偿费用,经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一月一次结算,通过银行拨付。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对按规定应补偿而未补偿或超出规定范围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用药目录。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原则上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用药不得超出总药品费用的5%;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用药不得超出总药品费用的1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用药不得超出总药品费用的1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用药不得超出总药品费用的20%。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时,必须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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