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 试行 )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平急结合、分级负责,处置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依法防控,恪尽职守、加强合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市,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相邻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2) 腺鼠疫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