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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它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县(市、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4)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4)一个县(市、区)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县(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但未扩散到其它地区;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为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园林局、市经委、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爱卫会、县(市、区)政府、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汽车客运公司、武警太原支队、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预防阶段,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宣传,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成员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准备落实。应急阶段,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决策,宣布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应急处理物资、设备和人员;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信息和预防、控制、治疗工作动态。
  2.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并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资源;组织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审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综合协调预案实施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取证、核实,紧急控制和伤病救治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和指挥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县(市、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医学救援工作。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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