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 承担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结合本行政区实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管理工作,并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级别及采取重要措施,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业务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
2.4.1 医疗机构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日常监测报告,对病人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等。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开展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督监测,收集疫情资料,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实施公共卫生事件调查、确证、处置、控制、评价、分析,制定前瞻性防控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与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并实施医学观察;对疫点、疫区终末消毒和相关部门消毒技术进行指导;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4.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事件发生地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等监督。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疫源性疾病、人畜共患传染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疾病主要症状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
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级别预警。
3.3 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企业等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举报投诉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