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县(市、区)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国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获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立即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同时报告太原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有条件的同时实施网络直报。县(市、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并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发送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首次报告:报告经初步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及对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发展变化、处置进程、原因或可能因素、诊断;对首次报告的补充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内容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直接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对信息进行核实,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对在学校、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某一特定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相应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密切注意事件动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规定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征集物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市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化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落实流动人口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卫生、农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