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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7)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区域内患病居民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居民生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实施等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4.2.2 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依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3 各专业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并做好疫情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
  (2)尽快确定病例定义,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与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通报情况。
  (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3)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2.4 非事件发生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市、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县(市、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人员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报告,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监测预防控制,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
  县(市、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市卫生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组织专家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人力物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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