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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3.2.1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3.2.2  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工作。根据事态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事件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人力和技术支持等。
  4.3.2.3  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根据市卫生局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4.3.3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采取应对措施,科学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卫生局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 平急结合”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1 技术保障
  5.1.1 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在市卫生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对上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即市级决策指挥机构)连接,对下作为卫生系统指挥中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调动全市卫生资源,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设覆盖乡镇(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网络系统,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5.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5.1.2.1 急救机构
  市120急救中心是全市紧急医学救援专业机构。各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5.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为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点救治机构,县(市、区)政府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5.1.2.3 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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