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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中心医院为我市食物中毒医疗救治机构,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毒救治中心)为我市职业中毒医疗救治机构,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为我市放射损伤医疗救治机构。
  5.1.3 卫生应急队伍
  5.1.3.1 组建原则 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5.1.3.2 卫生应急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分别组建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市级20人左右,县级10 人左右。
  5.1.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与培训
  市、县(市、区)卫生局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行病学、现场调查、消毒灭菌、病因检测等业务培训基地,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工作。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全市县级以上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 
  市卫生局组织编写专业应急卫生救治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卫生应急队伍培训。
  5.1.4 演练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需公众参与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
  5.2 物资经费保障
  5.2.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2.2 经费保障
  市财政保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每人每年0.2元的标准,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专家派遣、预防控制、网络维护等经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实行财政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参照市级落实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市财政根据需要对娄烦、阳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5.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设备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患者救治、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3 抚恤与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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