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 裁减人员须履行的程序
企业确需裁员的,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4、按隶属关系向市及区县劳动保障局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减人员。对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介入,搞好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报告裁减人员方案,驻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报告,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报告。
用人单位向市、区县劳动劳动保障局上报裁减人员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1、《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一份);
2、《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3、《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未建工会的,出具职工推举代表的说明材料;
5、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县劳动劳动保障局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应及时为用人单位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