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予以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五)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建立杭州市基础测绘信息网上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全市测绘成果目录。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不断丰富测绘成果产品种类,开发和研究公开版地形图,编制电子政务地图、影像地图、政区地图、商务地图和交通旅游图等公众版专题地图,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为统筹城乡建设开发适用的地理信息产品;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设全市公共应急平台、生态环境变化遥感监测、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等重点决策支持系统,全面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应用。
(六)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发展的鼓励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在政府采购及招标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应用本市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地理空间信息应用系统。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和产业化进程,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七)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跟踪国际国内测绘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重点开展我市“数字杭州”地理空间框架系统的研究,解决地理空间数据交换的关键技术,开展城市三维建模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加强我市基础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和更新、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地理信息变化监测等关键技术攻关,显著提高我市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
制订测绘科技创新的鼓励机制。鼓励我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单位积极参与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