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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第三阶段:督查整改阶段(2009年3月16日~6月底)。
  各辖区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要督促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根据其每一栋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进度表,落实整改责任、整改限期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督促每栋建筑的管理单位制定灭火预案并组织一次疏散逃生演练,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公安消防部门及派出所要加强技术指导,对构成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在2009年6月底之前全部整改完毕,对确实比较难整改到位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协调,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整改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要及时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整治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当地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消防联席会议应在每个整治阶段专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月月底前向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相关信息。市政府将不定时进行专项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7月)
  各地应在2009年7月中旬前自行组织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情况书面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在各地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经验,并及时予以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为确保全市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建立领导机制、责任机制、宣传机制、督查机制、保障机制。
  (一)领导机制:整治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以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督促落实、检查工作。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治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治工作情况。
  (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分析辖区内建筑的消防安全形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和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合理规划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屋顶停机坪、举高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指导业主成立统一的消防管理组织,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建筑消防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对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筑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负责建筑消防安全业务指导,接受消防安全业务咨询,会同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建筑物内存放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房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职责的履行,将消防管理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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