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永年路15号青岛市崂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8〕280号 2008年12月12日)
青岛市崂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青岛市崂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永年路15号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983.24平方米,其中标准层住宅11727.93平方米,社区配套用房206.40平方米,地下人防停车场3306.03平方米,办公用房645.39平方米,机房、储藏室等97.49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建筑面积为11727.93平方米。
二、核定该建设项目集资建房成本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869元,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985元。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61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51元,7层以上每建筑平方米加收41元。
四、青岛市崂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集资建房成本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成本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市崂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应遵守对阁楼、地下储藏室销售问题的承诺,阁楼售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地下储藏室(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200元。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