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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地点和时间;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支付成交价的方式;
  (八)履约保证金;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15个工作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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