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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三)其他需要挂牌出让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土地的受让者;
  (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 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土地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出让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帐户,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竞买人为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当持有上级部门同意参加竞买的证明书。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价人登记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竞买标的保证金额数;
  (六)登记时间;
  (七)其他应载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市国土资源局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踏勘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报价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并通过交易窗口递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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