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在职培训援助计划”加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的通知
(青劳社〔2008〕132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部分企业遇到了暂时经营困难,有的因开工不足采取职工待岗、休息休假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个别企业还出现了裁员现象。为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工作,提高在职职工技能素质,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决定从2008年12月起在全市企业实施“在职培训援助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切实履行企业责任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工作,从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就业局势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承担起对职工的培训责任,将提高职工技能素质与稳定职工队伍结合起来,大力开展职工岗位培训、转岗培训。
㈠发挥行业企业培训主体的作用。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充分利用已有的培训资源优势和设施设备条件,自行组织开展本行业、企业在职职工培训;企业因职工人数少或没有培训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也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从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聘请教师进行理论教学,在企业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㈡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各行业、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培训内容,企业既可以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也可以根据岗位设置需要,进行岗位单项(模块)技能培训,或组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等各种适应性培训(以下统称专项能力培训)。在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安排上,要妥善处理生产经营和职工培训的关系,采取灵活培训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㈢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各行业、企业要将职工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生产、维持稳定工作的重要任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安排优秀师资队伍,落实工作经费,积极推进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工作。
二、实施“在职培训援助计划”,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培训
各区市要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转岗技能培训和其他适应性技能培训(以下简称“在职援助培训”)。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导致停产、半停产、生产经营困难或开工不足的企业,可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其中,市属以上及驻市内四区的各类大中型企业,由市促进就业资金给予培训补贴,计划安排培训30000人,其中职业资格培训10000人,企业专项能力培训20000人。
市属以上及驻市内四区的各类大中型企业在职援助培训计划,按以下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
㈠培训人员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均可参加相应形式和等级的培训:
1、职业资格培训。在企业现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可参加初级工职业资格培训;在本职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可参加中级工职业资格培训;在本职岗位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可参加高级工职业资格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