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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标办公室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有关备案材料。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告知市招标办,书面合同必须在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需要专项分包的,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分包项目,经招标人同意后,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选定专项承包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布公告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延长公告时间3个工作日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市招标办核实后,可直接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省上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应按废标处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可视为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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