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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8)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法规案,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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