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8年12月21日 川价发〔2008〕220号)
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及扩权强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服务收费行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招投标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按宗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二)评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4个小时计算,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每增1个小时,收费额增加20%。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
四、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五、对列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全免。
六、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服务费按评标服务费减半收取。
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具有招投标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服务。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