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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8年12月15日 川财综[2008]68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批准设立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国家和省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三、取消我省批准设立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公安部门

  1、防火档案工本费

  2、火灾原因鉴定费人事部门

  3、考生查阅试卷费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工本费

  5、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

  7、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8、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9、人事争议仲裁费(已于2008年5月1日停收)劳动部门

  10、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

  12、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13、劳动争议仲裁费(已于2008年5月1日停收)宗教部门

  14、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工本费民政部门

  15、烈士陵园收费

  16、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文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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