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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马尾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马尾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知
(榕政办〔2008〕210号 2008年12月16日)
马尾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8〕3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你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同意你区提出的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将“东至君竹排涝渠入闽江口,西至魁岐渠入闽江口,南至闽江,北至104国道”区域确定为你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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