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提高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和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职机构和工作人员。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解决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水平全面提高,要抓好管辖范围内农村牧区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因地制宜的开展应急基础建设。
(七)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部门及直接受其影响的旗县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八)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
要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旗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九)“十一五”期间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组织力量编制好本地区“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在制定规划过程中,一要围绕大局,把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二要突出重点,对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关键环节做出具体安排;三要量力而行,区别轻重缓急,把建设项目放到最急需、最薄弱的部位上;四要厉行节约,处理好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与新建项目的关系,防止重复建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抓紧制定《规划》的实施意见,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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