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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五、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个人、集体、财政筹资分担比例。政府补贴以地方财政为主,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测算确定,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六、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时间;也可采取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补交年限最多5年)后,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按月到指定的机构领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结合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探索试行对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家庭直系亲属已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给予养老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农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正常调整新农保待遇水平,使农村老年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七、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可按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发,也可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出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基金。
  (二)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拨到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的开设,须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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