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规范超声诊断仪使用和超声诊断工作。
(1)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岗、定责,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张贴从事超声医学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公布单位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技术机构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服务的机构名单。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规范的鉴定流程、严格的登记制度和健全的鉴定档案,根据3人以上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进行鉴定。
除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出具鉴定、检测和科研等报告时,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3)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超声诊断仪对孕妇进行医学检查时,应据实登记每位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检查人员应按申请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违规检查能够判别胎儿性别的部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检查对象及其家属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不得漏登或不登记孕妇超声诊断情况。
(4)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和查环查孕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
(三)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 加强对从事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1)对全省开展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重新审查、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开展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人员合格证书》。各设区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备案符合条件的终止妊娠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情况,于2009年2月28日分别报省卫生、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在专项治理期间,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审批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
2. 严格执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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