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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通知


  四、落实保险费用。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必须覆盖全市所有人口,每人每年1.5元保险费统一由市、县、区财政支付。其中:各县(市)财政负责支付各自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延平区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市、区财政按4.5:5.5分担。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研究落实保险费用,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及时提供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结合我市实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造成人员残疾的,按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详见附表)

  六、简化理赔手续。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造成人员伤残的,须提供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造成人员死亡的,须提供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单、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气象部门的自然灾害气象证明以及保险公司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保险公司要尽可能简化理赔手续,及时支付保险金,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本表由人保财险公司提供)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

比例

第一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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