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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申请国家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以及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盖章)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含栋号)

 

项目地址

 

建筑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      (选项打√)

□居住  □公建  □居住、公建均有 (选项打√)

申请标识类型

□ 理论值标识   □ 实测值标识  (选项打√)

建筑面积

居住

     万m2

层数:

公共

    万m2

总计

    万m2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图审查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能效测评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说明(可附页)

 

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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