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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通知
(沪教委基〔2008〕7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做好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蓝印户口”所在区(县)报考。

  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报考。

  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考生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

  2.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本市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和考试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为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往届初中毕业生的,如在本市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和考试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在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4.非本市户籍、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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