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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质〔2008〕796号)


各区、县建委,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协会: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现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企业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监理企业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 市建委建立统一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进行记分,由市建委进行累加,并按照设定的处理措施,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和人员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建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和处罚、处理情况上传至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管平台,其相应的执法文书由做出行政决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条 市建委通过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注册监理工程师被暂停职业资格或暂扣执业证书的,积分清零。

第三章 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10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二)企业积分达到18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
  (三)企业积分达到25分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或者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限制企业承揽新工程。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建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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