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建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建委对企业记分达到18分以上(含18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0分时,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
(二)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0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5分时,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20分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限制其在京执业活动。
(三)监理工程师
1.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6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9分时,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2分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禁止其在京进行执业活动。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是否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验检查。
第十六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企业相关资质等级,降级前已经是最低等级资质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委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分。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建委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记分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外埠从事建筑监理活动的本市建筑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