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十一)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备选中标人,并在市招标局网站和市交易中心公示备选中标人名单,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