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0日)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8〕559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运管局:
  为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改善运力结构,规范农村客运线路(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维护广大农村群众和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和《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渝价[2005]267号)并结合我市农村客运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农村客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客运价格的指导思想
  制定农村客运价格,要把农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农村客运要实行低票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体系,使国家对农村客运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村群众。
  二、农村客运价格实施范围
  农村客运价格实施范围是指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运营线路属于乡镇至行政村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公路或水路客运。以上乡镇不含城关镇及街道。
  三、农村客运价格的组织管理
  (一)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由分管领导牵头,
  指定专人负责,组建专门的票价测算班子,负责农村客运票价的测算工作。
  (二)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客运运价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农村客运票价;跨区县(自治县)农村客运票价由运行线路的起点和终点两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