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8]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长金融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励基金对我省金融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货币政策,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包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兰州银行、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平凉市城市信用社;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西部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我省的证券、信托投资、期货公司等;新入驻金融机构。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
(二)新入驻金融机构落户一次性奖励经费。
(三)支持我省金融业发展的其他奖励性支出。
第五条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和新入驻金融机构落户奖的组织评选:
(一)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的评选每年一次,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和甘肃保监局组成评审委员会,提出评选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的初步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报省政府审定。对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