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岗位职责: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五)结论: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
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六)决定时限: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
六、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制作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同准予许可决定一并,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将不予许可决定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第三项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项目编号: SF2008-7-3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
3、《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30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北京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由许可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机关出具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依据:
《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
七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提示: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及职责:
责任人: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申请依据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