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8〕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池州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旅游兴市战略,积极开拓客源市场,促进旅游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市的决定》(池发〔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团队游客游览池州市有关景区、景点(以下统称景点)达到下列奖项设置要求的市内外旅行社(含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年检;
2.年度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3.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
4.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专项奖励。
1.火车团和长江游轮团奖励。
对组织游客乘火车来池州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其中主城区售票景点1个)、住宿1晚、一次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按2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对组织游客乘长江游轮来池州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其中主城区售票景点1个)、住宿1晚、一次人数达到150人以上的,按2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对组织旅游专列或包船来池州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其中主城区售票景点1个以上)、住宿1晚、一次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按3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2.主城区景点游览奖励。
对组织游客一次性游览主城区2个以上售票景点,每次达30人以上的,按2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3.自驾车旅游奖励。
对一次组织外地旅游自驾车20台以上,参加人数不少于60人,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点(其中主城区售票景点1个以上)并在主城区住宿的,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