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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奖项均不重复奖励。
  主城区售票景点包括杏花村古井文化园、秀山门博物馆、齐山--平天湖风景区及清溪河景区(乘坐游船项目)。
  (二)旅游新线路奖励。
  对积极宣传推介并组织游览池州市旅游局推介的“好山好水好景好线”新产品、新线路成效显著的,按3-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旅行社总经理奖励。
  (三)旅游购物奖励。
  对将池州市旅游定点商店列入旅游团队接待线路,组织游客参观购物,推荐池州本地土特产品、旅游商品成效显著的,按1-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旅行社总经理奖励。
  (四)年终奖励。
  1.对年度内地接国内游客超过2.5万人次(其中游览主城区售票景点的游客达到4000人次)的本市旅行社,按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的标准,对其总经理给予奖励。
  2.对年度内组织入境旅游达到1.5万人次,并且在全市国际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量排名前两名的在本市注册的国际旅行社,按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的标准,对其总经理给予奖励。
  3.对年度内组织来池旅游总人数达5000人次(其中游览主城区售票景点的游客达到2000人次)的市外旅行社,授予 “池州市旅游突出贡献奖”称号,并按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的标准,对其总经理给予奖励。
  第三条 申报审核
  (一)专项奖励申报。
  1.团队离池后,旅行社应向市旅游局提交下列材料:
  (1)《旅行社奖励申请表》;
  (2)组接团合同(协议);
  (3)旅游景点门票发票复印件;
  (4)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复印件;
  (5)火车团(专列团)、游轮团(包船团)提供火车票、游船票据复印件及其它相关的证明资料;
  (6)组织自驾车旅游的旅行社提供景点门票复印件、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复印件,景点、旅游饭店停车证明及自驾车组团相关材料;
  (7)一日游团队提供景点门票发票复印件、团队(散客)收费发票复印件、使用车辆手续等。
  (二)年终奖励申报。旅行社于下一年度元月15日前向市旅游局报送《旅行社年终奖励申报表》,并做好接待游客相关记录及原始证明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考评和审核。池州市旅游局会同池州市财政局负责对各项奖励项目的考评和审核,具体考评和审核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条 兑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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