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8〕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行为,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征集用于扶持生产、平衡供求、支持价格改革和调控人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本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处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范围和标准:
(一)九华山风景区门票按每票1.00元征收,九华山索道、缆车按每票1.00元征收;
(二)自来水按实际售水量每立方米0.02元征收;
(三)社会捐赠、赞助等;
(四)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高于5%时或低于3%时,可按上级精神适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具体由市物价局根据价格形势提出调整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月计征,可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