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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含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并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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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0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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