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类
| 1.偷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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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逃避追缴欠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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