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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改正并且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如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如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等),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如采取多种手段拒绝、阻挠检查或导致税务检查无法开展等),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改正并且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如推诿、拖延检查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如拒绝、阻挠检查等),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国家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国家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违法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2.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违法情节轻微(含违法金额10元以下或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且危害后果轻微等)的,可不予处罚;

2.违法金额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金额或难以确定时,违法发票5份以下,可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25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金额及违法发票份数或难以确定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存在两种及以上发票违法行为的,可按上述标准分别处罚。

3.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7.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检查的

8.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情节轻微(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上100份以下),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含违法发票100份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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